本報訊(記者夏奕 通訊員夏文博)我市禁放“孔明燈”近3個月,47人放燈被處罰。
  27日晚9時15分,漢口江灘一期半圓廣場下的親水平臺上,3名男子為身旁女伴放飛“孔明燈”,一低頭,發現幾位民警站在他們面前。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》規定: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、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,違反規定者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。32歲的趙先生傻了眼,他們3人都不知道上述禁令,只好帶著女伴聽完民警的訓誡。
  王家巷派出所民警昨日告訴記者,天氣晴好的夜晚,每晚要在漢口江灘和派出所間來回五六趟,對燃放者進行訓誡和制止。
  記者昨日從水上警方瞭解到,至今共收繳孔明燈550餘只,處罰違法人員47人。  (原標題:47人放孔明燈受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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